残疾人税收优惠的享受时间
办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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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件标题 | 残疾人税收优惠的享受时间 | ||
| 咨询对象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 ||
| 内容 | 企业招用了残疾员工,并且签订了1年以上的雇佣合同,在雇佣期间按月足额缴纳了各类社会保险,并且发放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但因员工个人原因,在2024年11月离职,请问支付该员工的工资是否可以按员工实际工作月份,在2024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 | ||
| 办件编号 | NSZX20250302229 | 咨询时间 | 2025-03-07 15:53:53 |
|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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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 答复内容 |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 2009 〕 70 号 规定: “ 企业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可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 100% 加计扣除: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 1 年以上(含 1 年 ) 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 综上所述,公司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在 1 年以上,但实际残疾人在企业上岗工作不满 1 年就离职,企业发放工资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 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 12366 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
| 答复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 答复时间 | 2025-03-11 09:27 |
| 附 件 | |||